
公告日期:2025-08-28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作好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辅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当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原则上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行政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规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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