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720 号文批准,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9970285007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VICOPTERPLC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
15 号哈飞厂区 91 号楼 102 室邮政编码:150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9,893,21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
定,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
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即为《公司法》中所述的经理、副经理。
第十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定“航空报国”初心,笃
行“航空强国”使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公司人才荟萃、技术密集和设备精良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内外航空产品领域的合作与竞争,致力于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和不断开发新产品,坚持用优质的产品赢得用户,用丰厚的收益回报股东。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航空产品及零配件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销售;航空科学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需审批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章 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