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1-04
A 股简称:招商银行 H 股简称:招商银行转债简称:招行转债公告编号:2008-047
A 股代码:600036 H 股代码: 3968 转债代码: 110036 公告编号:2008-04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0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招行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 年11 月10 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
利率为1.0%,第二年票面利率为1.375%,第三年票面利率为1.75%,第四年票面
利率为2.125%;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21.25 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11 月7 日;
4、除息日为2008 年11 月10 日;
5、兑息日为2008 年11 月14 日。
本公司于2004 年11 月10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招行转债”至2008
年11 月9 日止满四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主要条款(二)”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招行转债”从2004 年11 月10 日起开始
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0%,第二年票面利率为1.375%,第三年票面
利率为1.75%,第四年票面利率为2.12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人
民币21.25 元(含税),扣税后,持有“招行转债”的个人或投资基金实际获息人
民币17 元。2
对于持有“招行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即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
17.00 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
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
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
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
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投资者补发相应的每手可转债利息
款人民币4.25 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
司将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QFII 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对于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可转债发放利息
人民币21.25 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11 月7 日;
2、除息日为2008 年11 月10 日;
3、兑息日为2008 年11 月14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8 年11 月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招行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招行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招行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
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招行
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之后的第5
个交易日,即2008 年11 月14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3
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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