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 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发展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 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该兼任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 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 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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