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2-29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 2012-068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二〇一二年第十八次
董事会会议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所有十一名董
事参与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丁农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增补丁农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目前本公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最新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 董事长李绍德
委员: 执行董事许立荣、张国发、王大雄、
丁农、严志冲、邱国宣
独立非执行董事朱永光、张军。
二、《关于中国能源与商船三井合资成立船舶管理公司的议案》
三、《关于中国能源与商船三井合资成立六家单船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间接持股 51% 的附属公司—中国能源运输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能源”)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简称“MOL”)在香港成立一
家船舶管理公司,该船舶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预计为 1,000 美元,中国能源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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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董事会同时批准中国能源与 MOL 在香港成立六家单船公司,各单船公司的
注册资本预计为 1,000 美元,中国能源在各单船公司持 80%股权。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建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的新修订要求,对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予
以修订,具体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改为: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季度、
第三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一个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年度财务报
告。”
改为: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季度、
第三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布年度财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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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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