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月【】日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
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以及列席股东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包括自愿性清盘)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公司控股
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资产处置行为除外);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公司制度文件所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五)、(六)、(八)、(九)(本规则第五条第二、六项的对外担保情形)、(十)、(十二)所列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十四)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前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规定。
第(一)、(二)、(三)、(四)、(七)、(九)(本规则第五条除第二、六项外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十一)、(十四)所列
事项以及除上述应当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外,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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