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
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和香港联交所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香港联交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期报告和香港联交所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香港联交所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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