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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