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
司总经理(不含副职)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六)境内外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本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或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
(五)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七)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八)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公司必须通知境内外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按上市地有关规定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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