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月【】日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
(三)本公司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其他根据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在本公司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被综合计算(或将其股本权益在收购完成后被综合计算)的公司。
第三条 作为香港、中国大陆两地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关联(连)交易管理应同时遵守两地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如果本制度与任何
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本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关联方的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连)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连)方包括:
(一)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二)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以上关联方及关连人士的定义以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时修订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本公司的关联方,向董事会报告。
有报告义务的关联方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关系。
本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及更新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联方/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具体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的各种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连)交易划分为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十二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连交易和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是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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