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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9:16:48 股吧网页版
中远海能:中远海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远海能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并确保公司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和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的同步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公司最迟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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