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7194494905。
第三条 公司于2017 年11 月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 亿股,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 1 号。
邮政编码:6502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董事长。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相关规定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构建和谐电站,奉献绿色能源”为发展方
针,注重发展质量、效益;以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建设、运营为主要业务,开发、生产绿色、低碳、清洁能源。以创建世界一流现代化绿色电力企业为目标,通过创新驱动和人才强企战略,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为员工提供广阔发展空间。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国内外电力等能源资源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电力等能源工程的投资、咨询、检修、维护及管理服务;对相关延伸产业的投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物资采购、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和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由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
公司以其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确
定为 153 亿股公司发起人股,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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