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4 职责与总则
4.1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4.2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3 公司财务与预算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4.4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4.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6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5 募集资金存储
5.1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5.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b)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c)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d) 公司一次性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f)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g)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6 募集资金使用
6.1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6.2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6.3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a)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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