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1 范围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本制度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4 总则
4.1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4.2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4.3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4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5 独立董事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b)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c)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
6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6.1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c)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d)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e)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f)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
适用);
g)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和要求的规定。
6.2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引用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
a)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b) 具有本制度第 6.3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c)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d)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e)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f)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华能澜沧江水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3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引用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a)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b)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c)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d)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f)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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