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和债务融资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以规定的程序、方式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4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1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4.3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4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4.5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6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7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
5 信息披露的内容
5.1 定期报告
5.1.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1.2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5.1.3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a)公司基本情况;
b)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
d)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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