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定价,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各级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以下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由上述第 a)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c)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b)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a)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b)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d) 本条第 a)项和第 b)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a)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b)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c)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d)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f)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g) 债权、债务重组;
h)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i)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j)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k)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l)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m) 销售产品、商品;
n)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o)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p) 存贷款业务;
q)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r)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董事:关联董事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a) 为交易对方;
b)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c)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d)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f)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a) 为交易对方;
b)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c) 被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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