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
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高往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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