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7 17:24:52 股吧网页版
浙能电力:关于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与林建伟签署《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及《担保(股票质押)合同》,对业绩补偿相关事项作出调整。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林建伟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事项。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10 日,浙能电力与林建伟、张育政签署了《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张育政转让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目标公司”)105,745,704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9.70%)给浙能电力,林建伟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 10%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2023 年 2月 14 日至 2026 年 2月 13 日。
公司目前拥有对中来股份的控制权,为中来股份的控制方。

2022 年 12 月 30 日,林建伟向浙能电力出具《承诺函》,承诺中来股份 2022 至
2024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16 亿元(人民币元,下同)。中来股份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中来股份聘请的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若业绩承诺期中来股份经审计的三年实际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 16 亿元,林建伟将对浙能电力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如下:

补偿金额=(16 亿元-三年实际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浙能电力受让中来股份的股权比例 9.70%。

若触发上述补偿条件,在浙能电力向林建伟发出书面补偿通知后,林建伟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浙能电力支付补偿金。若林建伟延迟支付补偿金,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浙能电力支付迟延违约金。

二、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来股份年度审计报告,中来股
份 2022 至 2024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1,387,963.71 元、
526,548,121.86 元、-856,397,603.30 元,合计为 71,538,482.27 元,低于承诺净利润 16
亿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向林建伟发出书面补偿通知,林建伟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签收前述通知。根据《承诺函》,林建伟应在 2025 年 8 月 7 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额为 148,260,767.22 元。

三、业绩补偿款相关事项进展

因行业变化、内外部环境等各种因素,中来股份 2024 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林建伟愿意向浙能电力承担相应的业绩对赌责任补偿,但短期内资金周转存在困难,难以一次性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为保障补偿款的顺利支付、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浙能电力与林建伟签署了《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 “《补偿协议》”)及《担保(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 “《担保合同》”),对业绩补偿相关事项作出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建伟

(一)补偿款数额

乙方确认应向甲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为 148,260,767.22 元(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款”)。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分四期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

(1)乙方应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业绩补偿款不少
于 40,000,000 元;

(2)乙方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累计不少
于 80,000,000 元;

(3)乙方应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累计不少于
120,000,000 元;

(4)乙方应于 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