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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