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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19:14:36 股吧网页版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8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8]42 号)批准,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并于 1998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
手续,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310000100535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内
资股)24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ic 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上海市高科西路 1 号。

邮政编码:200126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1,674.3645 万元。

第七条 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权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依法治企、科学治企、从严治企的理念,以全面建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化建设,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照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进行电力的生产和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创造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电力企业内部电力人员技能培训;合同能源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待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业务);招投标代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及应用;煤炭经销;电力及相关业务的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管理;电力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设备、装置、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等商品的进出口和自有技术的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及境外电站运行管理及维护所需的劳务人员;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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