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8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权代理)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事项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
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就以下决策事项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资管计划、基金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关联交易;
(十三)银行信贷融资;
(十四)资产减值(含应收款项信用预计损失)和固定资产报废;
(十五)市场化债转股等金融混合权益工具实施方案及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方案;
(十六)金融衍生品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等);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十九)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单独或合称为“决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决策事项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九)项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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