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按累积投票制选举。
第五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事候选人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非独立董事投票权数。
第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出席股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独立董事投票权数。
第七条 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出席股东应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条 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
出席股东在表决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 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或姓名(个人股东);
2、 填票人姓名及身份(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本人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
3、 所持公司股份数;
4、 按本实施细则计算出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二) 选举投票
出席股东在其所选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投出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表决票工作程序
1、 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表决票,送交清点
人处。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和律师参加清点;
2、 清点人应认真核对、统计出席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每张表决票的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涂改;
(2) 每张表决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 每位出席股东所投票的董事候选人数;
(4) 每位出席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
(5) 每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 计票规则:
1、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
决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小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
决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3、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大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
决票无效;
4、 出席股东所投票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会应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该表决票无效;
5、 出席股东所投票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该表决票无效;
6、 出席股东填写的表决票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有遗漏、涂改、差错
的,该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领取空白表决票重新填写(原表决票当场销毁),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五)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当选规则
第十条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如果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投票权数的
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二条 如因 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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