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鲁政股字〖2002〗31 号),由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700007409658444。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9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6〕7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0 万股,并
于 2006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IZHAO PORT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
邮政编码:27682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75,653,888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以提高
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木材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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