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申请单位(部门)的信息联络员收集,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 1);审批表应由相关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董事长签字核准后存档;相关知情人员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附件 2);
(二)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单位(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组织做好相关知情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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