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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29:58 股吧网页版
日照港:日照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以及各关联单位(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有关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各有关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持有公司的股
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或者作为公司职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和/或间接知晓和/或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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