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
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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