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单位(以下统称“权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
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能。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法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法务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法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不歪曲事实或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谋取私利。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
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该项审计业务。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金融、经济、工程、
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语言表达、文字写作、沟通协调等业务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第七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
算,并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内部
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公司领导安排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法务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权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招投标、生产经营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登陆、查询公司及其权属单位的财务、投资、销售、生产、采购等信息系统;
(四)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要求权属单位及时报送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全面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预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专项工程进度、投资可行性报告、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检查公司及其权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八)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九)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十)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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