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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29:57 股吧网页版
日照港:日照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除法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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