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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7:36:24 股吧网页版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公告(大家人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5-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签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协议》),拟定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
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以下金额对应币种均为人民币);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2.5 亿元;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8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本笔业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额度管理,占用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本行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核定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额度 600 亿元(含存量未到期的授信业务),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310 亿元,存款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9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框架协议》在上述集团关联交易额度生效后方可签署。

● 本议案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鹏先生、梁鑫杰先生回避表决。

●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基于正当商业目的开展的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与大家人寿签订《框架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行为大家人寿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框架协议》拟定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
总额上限 2.5 亿元;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8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披露要求,详情请见本行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持续关连交易——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2025 年 5 月 15 日,本行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行
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15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30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
易。

董事会审议《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关联董事赵鹏先生、梁鑫杰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杨志威、程凤朝、刘寒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
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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