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包钢股份北方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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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19:41
发布于 广东
一家上市公司的核心经营决策(卖给谁、卖什么价格)如果不是由公司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而是由控股股东为满足其整体战略安排而决定,这就在实质上侵蚀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
包钢股份本可以作为独立的卖方,将稀土精矿在公开市场上竞价出售,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是所有争议的焦点。稀土精矿的销售价格并非由公开市场竞争形成,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近年来,尤其是2022-2023年,中小股东多次在股东大会上否决了稀土精矿的关联交易定价议案。这直接反映了市场和小股东对定价是否公允的强烈质疑。小股东认为,定价公式未能充分反映稀土市场的价格波动和稀土资源的真实价值,存在将利润从包钢股份(矿方)向北方稀土(冶炼方)输送的嫌疑,损害了包钢股份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包钢集团同时是包钢股份和北方稀土的控股股东 集团最终做出的决策,往往是为了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或为了保住北方稀土这个“稀土之王”的牌照和龙头地位,而这常常以牺牲包钢股份的潜在利润为代价。尽管关联交易议案在集团回避后由中小股东投票决定,但控股股东在议案设定和推动过程中的强势地位,让中小股东感到无力。多次的否决票虽然暂时阻止了交易,但也造成了经营上的不确定性,反映了公司治理的深层次矛盾,监监管部门也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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