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提名委员会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议事项报送、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对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六)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做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 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 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或提名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要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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