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中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的下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法治与合规建设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拟审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应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充或调整。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等具体内容参照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等具体内容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一节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拥有以下职权:决定公司从事投资(不含向其他企业的投资)、银行信贷、受托经营、租赁等经营事项(担保除外),其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5%;董事长依照本款行使上述职权时如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则遵照该等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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