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及工作规程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及规范运作,包括:
(一)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文件保管;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五)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媒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 制定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七)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督促证券交易所问询的回复;
(八)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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