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审计风控中心、企业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议事项报送、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相关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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