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4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2《关于制定<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即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
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联
络、信息传递、会议组织等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由人力
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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