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1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关于修订<累
积投票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
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
名,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
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成为董事候选人。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
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
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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