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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7:41:41 股吧网页版
新芝生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2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关于修订<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
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专门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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