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7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关于修订<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
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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