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4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2《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
论性意见。股东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
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
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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