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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7:41:41 股吧网页版
新芝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关于修订<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
关工作经验;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
须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登记报备工作、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

(五)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八) 按照法定程序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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