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5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7 号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
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北
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
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
定性,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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