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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7:41:41 股吧网页版
新芝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1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9《关于修订<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
数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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