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3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
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反担保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
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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