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5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关于制定<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
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在会
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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