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3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关于制定<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
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
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提名候选人员的资料及其他辅助
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信息传递、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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