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1《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2.24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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