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配股、增发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制度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
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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