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5-116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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