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5-078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2《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示情形外,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
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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