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5-088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8《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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